行政事务监查和调查
道议会拥有通过提议、修改或废除条例的自治立法权与审议、确定预算案,并确认预算是否被适当执行的自 治行政权。通过行政事务监察和调查活动,可对执行部的行政执行进行管制。
可处理道民提交的请愿,并依照法令或条例来处理属于其授权范围内的事项。
可处理道民提交的请愿,并依照法令或条例来处理属于其授权范围内的事项。
行政事务监查和调查
议会可在每年第2次例会期间的14日内,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事务监查。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议员提议,可通过全体会议表决后, 针对道的行政事务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。为准确进行行政调查和监查,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确认或要求提交文件,并让道知事 (教育监)、相关公务员或人员出席,作为证人宣誓后进行证词。道知事(教育监)或相关公务员可以出席议会或其委员会,报告行政事务 的处理情况或陈述意见并回答问题。
行政事务审计和调查步骤
- 准备阶段
- 决定审计时间
- 编制行政事务审计计划书
- 得到审计对象机构的大会批准
- 审计计划书批准
- 提交审计计划书(资料要求事项目录等)
- 编制和分发道及执行机官的要求资料目录(议员)
- 实施阶段
- 实施行政事务审计(常委会)
- 宣布实施审计及致意
- 报告和提问、回答
- 宣布审计结果评议和审计结束
- 实施行政事务审计(常委会)
- 结果处理阶段
- 编制和提交行政事务审计结果报告
- 由各常委会提交至议长
- 通过行政事务审计的全体会议
- 修正和处理要求事项等
- 行政事务审计的修正和处理要求的移交
- 道及相关机构
- 修正和处理结果报告
- 道及相关机构向议会提交报告
- 将修正和处理结果通报至委员会
- 编制和提交行政事务审计结果报告